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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通州法院通過典型案例以案說法 解析養(yǎng)老金融項目中各種“陷阱”

      發(fā)布時間:2024-01-08 09:03:00來源: 新京報

        原標題:通州法院通過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解析養(yǎng)老金融項目中各種“陷阱”

        警惕非正規(guī)渠道下載社交軟件、投資App

        近年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養(yǎng)老需求的擴大,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提供養(yǎng)老服務”“投資養(yǎng)老項目”等旗號,以高額分紅、保本高息為餌,利用老年人防騙意識低和金融知識缺乏等特點,采用各種手段向老年人非法集資或詐騙,給一些老年人帶來嚴重的財產損失和精神傷害。日前,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法官通過幾起典型案例,講解養(yǎng)老金融項目中的那些“陷阱”。

        案例 1

        “以房養(yǎng)老”非法集資騙局騙老年人辦房產抵押貸款

        “以房養(yǎng)老”,是指老年人將擁有產權的住房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等特定金融機構,將取得的貸款用于養(yǎng)老,老年人在世時擁有房屋居住權,去世后則將住房用于還貸,由金融機構對住房的剩余價值進行安排。這種模式本可作為促進解決養(yǎng)老問題的可行方式,然而,卻被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投資理財項目的旗號,對老年人實施欺詐,導致他們陷入“房財兩空”的困境。

        張某、鄭某伙同他人通過電話、廣告、講座等途徑向老年人宣傳“以房養(yǎng)老”項目,以投資房地產項目獲取高額回報并承諾雙倍房產抵押的方式,誘騙老年投資人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投資于其所控制的公司。他們瞄準擔心養(yǎng)老的“銀發(fā)一族”,宣稱這些投資理財項目沒有任何風險,只需簽訂一些合同,就可以每月在家坐享高額收益,共向以中老年人為主的不特定人群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7億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鄭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與他人結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提示

        現(xiàn)實中養(yǎng)老項目良莠不齊、真假難辨,存在許多為非法集資而虛設的“空殼機構”。根據(jù)《關于規(guī)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指導意見》及《商業(yè)銀行理財業(yè)務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我國境內向社會公眾提供個人理財服務的合法機構應當是具有專業(yè)資質并受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監(jiān)管的金融機構或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換句話說必須是正規(guī)的“持牌”機構。

        老年朋友在簽訂投資合同之前,可讓子女協(xié)助自己,通過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其注冊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資質證書,了解其信用記錄和經營情況等,判斷該公司是否真正具有融資資質。

        目前養(yǎng)老金融項目詐騙犯罪手段的多樣化、隱蔽性和復雜化更加大了老年群體的辨別難度,然而這些非法集資的套路其實有跡可循,有以下幾點共性:在項目設計上迎合養(yǎng)老需求,多表現(xiàn)為投資養(yǎng)老項目、提供養(yǎng)老服務、銷售老年產品等。在宣傳手段上注重巧立名目,以慈善會、投資愛心養(yǎng)老工程的名義公開宣傳,通過發(fā)傳單、媒體宣傳、專家講座等形式吸引老年群體。同時,通過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高額回報,增加了投資的誘惑性和吸引力。面對上述套路,老年朋友需敲響警鐘,強化風險防范意識,提升識騙防騙能力。

        案例 2

        “廣場舞應用軟件”騙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7億

        劉某伙同李某、王某等開發(fā)了一款廣場舞應用軟件,在線上推出聊天交友、舞蹈教學、舞場定位等老年人感興趣的功能。為便利犯罪行為開展,劉某還將眾多廣場舞組織者發(fā)展為其業(yè)務員,以眾籌開發(fā)老年人網絡社交平臺手機應用軟件為由,以高額年化收益為誘餌向愛好廣場舞的老年人公開宣傳。劉某等人共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7億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與他人結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提示

        隨著老年人“觸網”程度加深,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對社交、健康生活等需要,也將犯罪的“觸角”伸向了線上App,誘騙其身陷騙局以便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防范新型技術詐騙,需切實提高辨別能力。一是要增強警惕心理,不輕信非正規(guī)渠道下載的社交軟件、娛樂小程序、投資理財App等,不輕易點擊來歷不明的鏈接、網頁,謹慎上傳個人信息、“人臉識別”等,嚴防信息泄露。二是轉賬匯款要謹慎,務必要仔細檢查對方經營資質、項目注冊手續(xù)、規(guī)劃數(shù)據(jù)等有效證明材料,事先核驗對方身份資質。如遇可疑情況,及時收集證據(jù)并報警。三是權限條款要關注,仔細分辨權限內容,不要輕易開放通訊錄、位置、相冊等敏感信息。如遇隱私泄露等情況,要及時關閉權限、卸載App。四是要及時尋求幫助,尤其是對于借助手機應用程序或網絡平臺開展的投資等,遇到存疑問題難以辨別時,需及時向家人朋友尋求幫助,避免陷入“一個點擊導致血本無歸”的慘境。

        案例 3

        文物收藏騙局 騙取老年人“認證費”“鑒定費”等

        不法分子將自己塑造為“古董收藏家”“鑒寶大師”等“專業(yè)人設”,利用老年人將收藏品急于變現(xiàn)的心理,虛構拍賣、假意鑒定等,巧立名目騙取老年人“認證費”“鑒定費”“服務費”等錢款?;蛘咧e稱物品系古董,具有很高經濟價值,利用老年人缺乏鑒別經驗的特點,在騙取老年人信任后以較高價格向老年人兜售。

        李某、廖某等人成立拍賣公司,下設市場部、后勤部、鑒定室等部門,拍賣公司通過網絡推廣、派發(fā)傳單、舉辦推介會等形式對外宣稱經營藝術品展覽、拍賣等業(yè)務,并收集潛在客戶信息,雇用多名業(yè)務員并事先培訓詐騙話術,由該公司業(yè)務員主動聯(lián)系有文物收藏愛好的老年人,欺騙其帶藏品至該公司,再由廖某以鑒定專家的身份對藏品進行鑒定進一步取得信任,然后由部門總監(jiān)、業(yè)務員向受騙老年人介紹、灌輸藏品價值幾十萬元至上千萬元、且市場熱度高、容易出手變現(xiàn)等不實信息,并謊稱該公司能夠通過舉辦展覽會、拍賣會等形式將受騙老年人的藏品高價拍賣變現(xiàn),以此騙取受騙老年人與該公司簽訂所謂的服務協(xié)議書,并借機收取高額的服務費、鑒定費。

        但至案發(fā),受騙老年人的藏品均未拍賣成功。經統(tǒng)計,被告人李某、廖某等人騙得19名受騙老年人的服務費、鑒定費等費用9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廖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法官提示

        文物雖然帶有濃厚的文化色彩,承載著時代的文化記憶,尤其受老年群體青睞,但從投資角度來看,文物收藏是一種風險相對較高的投資方式,在文物收藏中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要合法收藏,守住收藏底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出土文物不得民間買賣,非法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可能會構成非法倒賣文物罪。第二要理性收藏,量入為出,文物收藏專業(yè)性強、市場上流通文物泥沙俱下,若非專業(yè)人士,應合理安排文物收藏在家庭總資產中的比例。第三要提高警惕,對自己所持文物價值有一定認知,切莫被不法分子許下的高額拍賣價值蒙蔽雙眼而支付高額前期費用;亦要提高甄別能力,在非專業(yè)領域不輕易入手藏品。

        原標題:通州法院通過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解析養(yǎng)老金融項目中各種“陷阱”

        警惕非正規(guī)渠道下載社交軟件、投資App

        近年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養(yǎng)老需求的擴大,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提供養(yǎng)老服務”“投資養(yǎng)老項目”等旗號,以高額分紅、保本高息為餌,利用老年人防騙意識低和金融知識缺乏等特點,采用各種手段向老年人非法集資或詐騙,給一些老年人帶來嚴重的財產損失和精神傷害。日前,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法官通過幾起典型案例,講解養(yǎng)老金融項目中的那些“陷阱”。

        案例 1

        “以房養(yǎng)老”非法集資騙局騙老年人辦房產抵押貸款

        “以房養(yǎng)老”,是指老年人將擁有產權的住房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等特定金融機構,將取得的貸款用于養(yǎng)老,老年人在世時擁有房屋居住權,去世后則將住房用于還貸,由金融機構對住房的剩余價值進行安排。這種模式本可作為促進解決養(yǎng)老問題的可行方式,然而,卻被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投資理財項目的旗號,對老年人實施欺詐,導致他們陷入“房財兩空”的困境。

        張某、鄭某伙同他人通過電話、廣告、講座等途徑向老年人宣傳“以房養(yǎng)老”項目,以投資房地產項目獲取高額回報并承諾雙倍房產抵押的方式,誘騙老年投資人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投資于其所控制的公司。他們瞄準擔心養(yǎng)老的“銀發(fā)一族”,宣稱這些投資理財項目沒有任何風險,只需簽訂一些合同,就可以每月在家坐享高額收益,共向以中老年人為主的不特定人群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7億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鄭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與他人結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提示

        現(xiàn)實中養(yǎng)老項目良莠不齊、真假難辨,存在許多為非法集資而虛設的“空殼機構”。根據(jù)《關于規(guī)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指導意見》及《商業(yè)銀行理財業(yè)務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我國境內向社會公眾提供個人理財服務的合法機構應當是具有專業(yè)資質并受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監(jiān)管的金融機構或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換句話說必須是正規(guī)的“持牌”機構。

        老年朋友在簽訂投資合同之前,可讓子女協(xié)助自己,通過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其注冊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資質證書,了解其信用記錄和經營情況等,判斷該公司是否真正具有融資資質。

        目前養(yǎng)老金融項目詐騙犯罪手段的多樣化、隱蔽性和復雜化更加大了老年群體的辨別難度,然而這些非法集資的套路其實有跡可循,有以下幾點共性:在項目設計上迎合養(yǎng)老需求,多表現(xiàn)為投資養(yǎng)老項目、提供養(yǎng)老服務、銷售老年產品等。在宣傳手段上注重巧立名目,以慈善會、投資愛心養(yǎng)老工程的名義公開宣傳,通過發(fā)傳單、媒體宣傳、專家講座等形式吸引老年群體。同時,通過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高額回報,增加了投資的誘惑性和吸引力。面對上述套路,老年朋友需敲響警鐘,強化風險防范意識,提升識騙防騙能力。

        案例 2

        “廣場舞應用軟件”騙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7億

        劉某伙同李某、王某等開發(fā)了一款廣場舞應用軟件,在線上推出聊天交友、舞蹈教學、舞場定位等老年人感興趣的功能。為便利犯罪行為開展,劉某還將眾多廣場舞組織者發(fā)展為其業(yè)務員,以眾籌開發(fā)老年人網絡社交平臺手機應用軟件為由,以高額年化收益為誘餌向愛好廣場舞的老年人公開宣傳。劉某等人共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7億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與他人結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提示

        隨著老年人“觸網”程度加深,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對社交、健康生活等需要,也將犯罪的“觸角”伸向了線上App,誘騙其身陷騙局以便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防范新型技術詐騙,需切實提高辨別能力。一是要增強警惕心理,不輕信非正規(guī)渠道下載的社交軟件、娛樂小程序、投資理財App等,不輕易點擊來歷不明的鏈接、網頁,謹慎上傳個人信息、“人臉識別”等,嚴防信息泄露。二是轉賬匯款要謹慎,務必要仔細檢查對方經營資質、項目注冊手續(xù)、規(guī)劃數(shù)據(jù)等有效證明材料,事先核驗對方身份資質。如遇可疑情況,及時收集證據(jù)并報警。三是權限條款要關注,仔細分辨權限內容,不要輕易開放通訊錄、位置、相冊等敏感信息。如遇隱私泄露等情況,要及時關閉權限、卸載App。四是要及時尋求幫助,尤其是對于借助手機應用程序或網絡平臺開展的投資等,遇到存疑問題難以辨別時,需及時向家人朋友尋求幫助,避免陷入“一個點擊導致血本無歸”的慘境。

        案例 3

        文物收藏騙局 騙取老年人“認證費”“鑒定費”等

        不法分子將自己塑造為“古董收藏家”“鑒寶大師”等“專業(yè)人設”,利用老年人將收藏品急于變現(xiàn)的心理,虛構拍賣、假意鑒定等,巧立名目騙取老年人“認證費”“鑒定費”“服務費”等錢款?;蛘咧e稱物品系古董,具有很高經濟價值,利用老年人缺乏鑒別經驗的特點,在騙取老年人信任后以較高價格向老年人兜售。

        李某、廖某等人成立拍賣公司,下設市場部、后勤部、鑒定室等部門,拍賣公司通過網絡推廣、派發(fā)傳單、舉辦推介會等形式對外宣稱經營藝術品展覽、拍賣等業(yè)務,并收集潛在客戶信息,雇用多名業(yè)務員并事先培訓詐騙話術,由該公司業(yè)務員主動聯(lián)系有文物收藏愛好的老年人,欺騙其帶藏品至該公司,再由廖某以鑒定專家的身份對藏品進行鑒定進一步取得信任,然后由部門總監(jiān)、業(yè)務員向受騙老年人介紹、灌輸藏品價值幾十萬元至上千萬元、且市場熱度高、容易出手變現(xiàn)等不實信息,并謊稱該公司能夠通過舉辦展覽會、拍賣會等形式將受騙老年人的藏品高價拍賣變現(xiàn),以此騙取受騙老年人與該公司簽訂所謂的服務協(xié)議書,并借機收取高額的服務費、鑒定費。

        但至案發(fā),受騙老年人的藏品均未拍賣成功。經統(tǒng)計,被告人李某、廖某等人騙得19名受騙老年人的服務費、鑒定費等費用9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廖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法官提示

        文物雖然帶有濃厚的文化色彩,承載著時代的文化記憶,尤其受老年群體青睞,但從投資角度來看,文物收藏是一種風險相對較高的投資方式,在文物收藏中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要合法收藏,守住收藏底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出土文物不得民間買賣,非法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可能會構成非法倒賣文物罪。第二要理性收藏,量入為出,文物收藏專業(yè)性強、市場上流通文物泥沙俱下,若非專業(yè)人士,應合理安排文物收藏在家庭總資產中的比例。第三要提高警惕,對自己所持文物價值有一定認知,切莫被不法分子許下的高額拍賣價值蒙蔽雙眼而支付高額前期費用;亦要提高甄別能力,在非專業(yè)領域不輕易入手藏品。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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