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體驗VR游戲受傷 游戲經營者被判賠償7000余元
VR 游戲場景逼真,引人入勝,游戲結束后還意猶未盡。體驗VR游戲后認知能力易受影響,受傷由誰買單?
近日,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消費者起訴VR游戲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糾紛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VR游戲經營者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判決VR游戲經營者賠償原告高某各類費用共計7000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案件回顧】
某日,高某隨其家人一同來到某游戲體驗館體驗虛擬宇宙飛船游戲(飛行影院項目),在游戲結束后起身從座椅上下來時被座椅下方安裝的臺階阻礙崴腳受傷,當天高某經過與游戲經營者協(xié)商,經營者為高某免單。第二天早上,高某腳部不適加重,前往醫(yī)院就診,被診斷為軟組織損傷、踝損傷、跗骨骨折。隨后高某兩次前往商場與游戲經營者協(xié)商賠償事宜,要求游戲經營者賠償其受傷后的損失共計9萬余元。
游戲經營者稱,高某確實在游戲體驗中心體驗飛行影院項目,但高某受傷時間和檢查時間時隔兩天,游戲當天高某是走著離開商場的,兩天后高某才是坐著輪椅來的,所以高某受傷與游戲體驗中心無關,不同意賠償高某因此產生的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以下兩方面:
爭議焦點一:高某是否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VR體驗館受傷?
結合當日游戲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同意為高某免單及張某自認“這是雙方的責任”等情況,再加上當事人的陳述、醫(yī)院診斷證明、執(zhí)法記錄儀等證據,綜合考慮涉案VR游戲設備臺階的外觀、位置,法院認定高某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VR體驗館體驗游戲結束后起身離開座椅崴腳受傷這一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
爭議焦點二:游戲經營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為保障玩家安全,VR游戲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告知玩家體驗時的具體注意事項、在風險點位張貼標識、必要時應當派工作人員在現場進行保護等方式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游戲經營者辯稱游戲設備上張貼了“小心臺階”的標識,公司員工也會扶著顧客或者提醒顧客注意臺階,但均未提供證據證明,結合原告高某提交的照片以及執(zhí)法記錄儀中的照片,可以看出事發(fā)時游戲設備臺階上未張貼“小心臺階”的標識,事發(fā)后才張貼了注意標識,故法院對被告辯稱不予采信,認定了游戲經營者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不過,高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具備必要安全意識,履行必要注意義務,本案中VR游戲設備的臺階較為明顯,高某理應進行注意,故法院認定高某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游戲經營者承擔次要責任。經過法院依法計算高某的各項損失共計3萬余元,雙方依責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游戲經營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高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器材費共計7120.8元。
【法官提示】
VR游戲具有沉浸性、交互性、多感知性、構想性等特點,當玩家身處于VR游戲環(huán)境中,玩家的自我認知、空間感、距離感和記憶受到虛擬世界的較大影響,導致其大腦對身體的控制力大大減弱,且這種不利影響會延續(xù)至游戲結束后,所以VR游戲的玩家較其在現實世界中玩游戲更容易遭受人身損害。這就要求VR游戲的經營者應積極主動履行人身安全保障義務,例如應當告知玩家體驗時的具體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派工作人員在現場進行保護,對體驗區(qū)域內容易發(fā)生人身損害的部位進行提醒、提示。
此外,玩家應該對此類游戲的危險性有所認識,并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適宜的游戲項目,避免在游戲過程中受傷。
文/劉潔 賈曾翔(北京平谷法院)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