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消費套路多 民法典教你來維權法治網
□ 本報記者 王瑩
□ 本報通訊員 袁文偉
最近,“劉畊宏女孩”成了大家熱議的話題。疫情期間,在上海居家隔離的劉畊宏在網絡上直播燃脂健身操課程,帶動居家運動,僅7天就漲粉1000萬,成為直播界“現象級”博主。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健康的追求日益強烈,還有一些沒有健身基礎的運動愛好者更傾向于去健身房鍛煉,接受更專業(yè)的健身指導,有計劃地燃燒卡路里。但消費者在進入健身房揮灑汗水的同時,也不要忽略了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fā)現,由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預付款消費、關門停業(yè)退卡難、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引發(fā)的健身服務消費糾紛不斷,案件同比增長較大,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此,鼓樓法院歸納列舉了常見的健身消費糾紛類型,教大家如何破解消費陷阱,合理運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維護自身權益。
頻繁更換私人教練
分歧嚴重解約退費
2018年8月至9月間,楊某與某健身機構簽訂《健身教練培訓協議》,購買常規(guī)課程、拉伸課程、拳擊課程等多個健身培訓課程,課程數量共150余節(jié),總價9.8萬余元。協議約定,會員一旦簽署協議選擇了服務課程,不得取消。如取消課程的,服務費不能退還;如遇教練請假、離職、崗位變動等,健身機構有權直接為其更換教練;會員如對教練不滿意也可申請更換。
其后,因不滿健身機構多次更換私人健身教練,楊某在上了70余節(jié)課程后,表示不愿再接受健身培訓服務,并與健身機構協商退還剩余的課費5.4萬元,遭到健身機構拒絕。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健身機構的合同,并判令健身機構退還剩余課費及支付違約金。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因健身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其履行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礎之上,消費者的個人體驗十分重要。楊某與某健身機構簽訂的《健身教練培訓協議》采用了預付款消費模式。培訓期間,某健身機構在消費者已經預付了健身服務費用的情況下,多次更換私人教練,消費者不愿繼續(xù)接受服務,雙方之間已產生嚴重分歧。
法院認為,因合同不宜強制履行,合同又采取預付消費形式,應當允許楊某對是否繼續(xù)接受后續(xù)未消費部分的服務進行選擇。因此,對楊某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課程費的訴請應當予以支持。同時,由于無相關證據證明某健身機構存在違約行為,對于楊某關于違約金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楊某與健身機構的合同關系解除,健身機構退還楊某剩余課費5.4萬元。
法官庭后表示,消費者通常是基于對私人健身教練的選擇而購買培訓服務,教練更換及適配度直接影響其合同目的的實現。健身機構負有保證其所提供服務穩(wěn)定持續(xù)的義務,如需更換教練或服務,應及時與消費者做好溝通協商,避免產生糾紛。
同時,法官提醒消費者應理性消費,在購買健身課程時,多作比較、謹慎選擇,預付金額亦不宜過大。在簽訂協議時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對健身機構所配備的教練資質進行充分了解。若對私人教練有特定要求,且不接受更換的,應在協議中予以明確,否則可能承擔交易風險。
指導不善學員受傷
解除合同退費賠償
自2020年7月20日起,莊某陸續(xù)與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數份《私教訓練合同》,支付共計30660元的課程費。同年10月16日,莊某在參加一節(jié)私教訓練課時,根據教練的指導做相關動作,不慎受傷,隨即被教練送往當地醫(yī)院就診。此后一段時間,莊某先后前往多家醫(yī)院診療,共計花費醫(yī)療費3468.4元。而受傷期間,莊某因行動不便,其工作和生活均受到了較大的影響。
事故發(fā)生后,莊某就醫(yī)療費等賠償事宜多次找該健身服務公司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與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的《私教訓練合同》,退還剩余課程費,并賠償相應的醫(yī)療費和誤工費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莊某與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案涉私教合同,其目的在于通過健身服務公司提供的在健身方面的專業(yè)指導,使莊某獲得強身健體的效果。而此類私教合同的履行,亦建立在消費者對健身服務提供者專業(yè)度的信任基礎上。但由于某健身服務公司安排的私教未能給予科學合理的健身指導,致使莊某受傷,同時也破壞了合同履行的信賴基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莊某訴請解除案涉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因莊某僅消費部分課程,某健身服務公司應退還莊某剩余課程費。同時,莊某的損失是由健身服務公司提供健身服務不當所致,故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莊某提交的損失證據,嚴格認定損失金額,依法作出判決:解除莊某與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合同關系;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應向莊某退還服務費3032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應向莊某賠償醫(yī)療費及誤工費損失25659.9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來,私教課程在健身行業(yè)中盛行,并受到健身消費者的青睞。健身消費者在選擇健身房及私教時,應當注意審核對方的資質。同時,在參加私教課程中,一旦發(fā)現不適或覺得相關項目超出自身可承受范圍時,應當立即提出,以避免受傷。而對于健身服務提供者而言,應加強對自身機構人員的培訓及管理,同時也要評估消費者的身體狀況,加強對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保障。
擅自關停游泳場館
違反協議退還會費
2018年9月14日,福州某健身會所開業(yè),宣傳提供四季恒溫泳池服務。張某為了讓孩子游泳鍛煉,打算辦一張游泳健身卡。辦卡時,張某得知,某健身會所不單獨提供游泳卡,但會員可以同時享受游泳館服務及其他健身項目。張某遂成為該健身會所十年期會員,繳納會員費14780元。
張某在某健身會所消費一段時間后,游泳館突然關停。在此后的協商中,某健身會所告知張某游泳館因經營不善關停,會員可以繼續(xù)參加其他健身項目,或者前往該會所其他分店游泳。張某認為,其起初辦理會員的目的就在于該會所提供游泳館服務,其也從未接受過其他健身項目服務,健身會所擅自關停游泳館,損害了張某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會員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某健身會所預收張某會員費,承諾提供包括游泳館在內的健身服務。現因該健身會所自身原因關停游泳館,未按約提供服務,致使張某接受游泳館服務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同時,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張某有權要求某健身會所退還預付款中未消費部分,雙方合同關系解除。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張某與某健身會所合同關系解除;扣除張某已消費部分的會員費,健身會所應退還張某剩余會員費12563元。
法官庭后表示,消費者成為健身會所的會員,有權行使會員權利,享有健身會所的所有服務內容。健身房作為健身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按照其向消費者宣傳承諾的內容提供服務。同時提供多項服務內容的,應確保服務的完整性。
游泳館是某健身會所提供服務的重要部分,某健身會所擅自關停游泳館,違反與會員簽訂的會員協議,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未消費會員費。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健身會所消費時應當理性消費,謹慎簽訂會員協議,盡量避免大額資金一次性充值,同時要保留好充值憑證,做好消費記錄,防止后續(xù)產生的風險。
法規(guī)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老胡點評
隨著人們對身體健康和身材健美的追求不斷提高,我國健身服務業(yè)也呈現出方興未艾之勢。然而,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矛盾也是時有發(fā)生。從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健身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服務中未能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或違背消費者意愿、頻繁更換教練,或相關的教練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造成消費者身體損傷,或擅自關停約定的服務項目、造成消費者損失。
健身服務業(yè)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才能行穩(wěn)致遠、蓬勃發(fā)展,健身服務經營者應當樹立誠實信用、信守合同的精神,在簽訂、履行健身合同時,堅持依法全面、公開透明、客觀公正,決不能憑借隱瞞真相、欺詐消費者等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
同時,消費者在選擇健身服務經營者時,也應當保持理性冷靜的心態(tài),認真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相關權利義務了然于胸,警惕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及時發(fā)現問題,消除矛盾糾紛隱患。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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