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成“老賴”工作不受影響站不住腳
■ 觀察家
讓一個被法院認定不誠信的人執(zhí)法,公眾必然會對其執(zhí)法效果產生疑問。
據上觀新聞報道,日前,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一位領導被法院執(zhí)行140多萬元無果,后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成為“老賴”,但其本人并未受到太多影響仍正常上班。
9月5日下午,記者從蒙陰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獲悉,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侯某義確實是該局一所長。對于侯某義作為“老賴”是否還能在政府單位任領導職位時,該局工作人員表示,民事糾紛并不影響其工作。
這名工作人員的說法值得推敲。如果將“影響”界定為停職、離職,“民事糾紛并不影響其工作”是對的。侯某義在民事糾紛中的身份是“民”,而不是“官”。他應該承擔每一個失信被執(zhí)行人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
但基于法律平等適用的考量,除了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規(guī)定,“失信被執(zhí)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法律并未賦予失信被執(zhí)行人超出“民”的其他義務,也就是法律不能因失信被執(zhí)行人是“官”而對其從重處理。事實上,公務員法也沒有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即應退出的規(guī)定。
但站在“老賴”影響政府形象的角度,“民事糾紛并不影響其工作”卻站不住腳。這件事引發(fā)網友熱議,討論侯某義是否還能在政府單位任領導職位,這場討論本身就已經說明,其“老賴”身份已經影響到政府形象。
讓一個被法院認定不誠信的人執(zhí)法,公眾必然會對其執(zhí)法效果產生疑問。事實上,從侯某義成為“老賴”那一刻,就已經“影響了工作”;即便將來他通過履行法律義務摘掉“老賴”的帽子,個人形象、政府形象上的負面影響也未必能夠完全消除。
給政府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可以“毫發(fā)無損”?答案是否定的。除了和“民”一樣遵從法律,作為“官”的公務員還受多種紀律約束,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等。法律不能讓“侯某義”們付出比普通“老賴”更重的代價,紀律卻可以。
報道也提及,從2014年起,侯某義本人曾多次為他人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公開的判決書中涉案169.9萬元;自己也向銀行借款30萬元,同時還向兩人民間借貸43萬余元。僅憑這些情節(jié),尚難判斷侯某義是否違反了某項紀律要求,但他是怎么成為“老賴”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卻有必要查清。
另外,公務人員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制度早已落實,對于不斷欠債最終成為“老賴”的事實,他是否有過申報?
“賴”本是個人行為,但因為其“官”的身份,“賴”影響的不再只是個人。對于個別官員成為“老賴”,法律上難以從重,紀律上卻必須從嚴。
新京報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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