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浦東開發(fā)開放3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四個五年規(guī)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也對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zhèn)化作了全面部署。城市是人民的創(chuàng)造,人民性是城市的第一社會屬性;城市是多樣文明的空間化聚集,空間性是城市的第一自然屬性。城市是社會性與自然性的具體統(tǒng)一。從空間與城市哲學的維度,探索完善城市建設的空間實現方式、空間落地方式,對于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zhèn)化、營建高質量的人民城市,具有重要意義。
城市建設需要規(guī)范的空間權利
人民是歷史的創(chuàng)造者,是城市發(fā)展的共建主體、城市運行的共治主體、城市成果的共享主體,建設高水平的人民城市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zhèn)化的核心目標。城市是由多要素、多領域構成的復雜有機體,城市發(fā)展涉及政治與治理、經濟與產業(yè)、社會與文化、生態(tài)與環(huán)境等諸多領域。但不論城市的構成與發(fā)展如何復雜,空間都是城市的第一感性特征、第一對象化實在。不能以空間方式落地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等政策往往會流于抽象,沒有空間內容,空間權利不普惠、不均等的城市往往不是真實的人民城市。建設人民城市,尤其需要關注空間落地問題、空間實現方式。
在《烏托邦》中,莫爾就設想過人們共同擁有土地、均等享有住宅等空間,沒有城鄉(xiāng)差別,沒有貧富差異的社會與城市。在莫爾看來,實現土地等空間的共同所有、人民所有是減少社會沖突、實現社會和諧、營建美好生活的重要基礎。在《論土地國有化》中,馬克思認為,“土地只能是國家的財產”,土地私有制是導致土地得不到可持續(xù)合理使用,加深社會惡性競爭,使財富向少數人集中,貧富差距加大的重要原因。在《論住宅問題》中,恩格斯認為,面對住宅短缺等空間問題,根本的“解決辦法在于消滅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由工人階級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資料和勞動資料”。也就是說,沒有土地、住宅等空間的共同所有、社會所有,放任空間的無限私人性、私有化、資本化,必然加深兩極分化、階級對立;沒有空間的社會化、公共化,也就沒有人民的美好生活。
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zhèn)化推進過程,即人民城市的建構過程,也就是不斷擴大、完善、規(guī)范人民的城市權利的過程。城市權利由經濟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生態(tài)權利、空間權利等構成。在多樣城市權利的相互作用中,空間權利是城市權利的基礎內容,是城市權利是否真實、能否實現的第一感性指標。空間歸屬、空間生產、空間治理、空間收益等權利的正義性、公正性、公共性,是衡量人民城市質量高低的基本指標。
城市空間包括城市發(fā)展中所涉及、所營建的土地、建筑、道路、廣場等。人民擁有良好城市權利的重要表現,是人民對土地、建筑、道路等空間共同擁有規(guī)劃、建設、收益、處置、治理等權利。建設以人民為中心的空間權利,既需要逐步拓展空間權利的范圍,也需要規(guī)范空間權利的實現方式,不斷提升空間的均等化水平。防范空間權利的差異過大、差異固化,不斷推進空間權利的總體提升、普惠化、均等化,對建設高水平的人民城市具有基礎意義。
城市建設需要合理的空間關系
人民是城市的創(chuàng)造主體,人民性是城市的根本社會屬性。建設人民城市,是一個復雜系統(tǒng)工程,尤其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直面空間難題,理順空間關系,著力推進人民對城市空間的共有、共建、共治、共享。
我國在國家治理理念、治理體系、治理行為中遵守“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重要理念,房住不炒、城市更新、海綿城市、韌性城市、普惠城市等城市空間戰(zhàn)略的推進,標志著人民城市在我國已經實質性地從自在走向了自覺?!叭嗣癯鞘腥嗣窠?、人民城市為人民”理念的提出與落地,為化解諸多城市問題、城市難題提供了原則性基礎,標志著我們的城鎮(zhèn)化建設進入新階段。我國的城市建設已經取得巨大成就并在向縱深推進。從空間哲學、空間權利維度看,我國的城市建設也面臨一些需要著力解決的空間關系問題。
第一,如何過程性統(tǒng)籌空間權利的個體性與整體性。價值基點歷來是權利實踐與研究中的一個重大問題。權利包括空間權利是局部性與整體性、個體性與公共性的統(tǒng)一。保障、實現不同層面社會主體的空間權利,對于激發(fā)空間生產的活力、提高空間生產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完善、增強空間權利的公共性,又是保障空間生產的整體有序、防范空間生產風險的重要條件。能否在不同的時期、針對不同的問題,及時調整空間權利之個體性與公共性的比重,形成良好的空間權利彈性,對于人民城市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如何全局性統(tǒng)籌空間主體的多極性與多層性。在根本理念上,我國的一切空間權利屬于人民,但在實際運行中,空間權利會現實性地落地、落實、歸屬于具體的個體、集體、單位、社區(qū)、地方部門、國家部門等不同維度與層面的主體。如何協(xié)調多元、多維空間主體之間的關系,減少、避免空間權利在不同主體之間的不合理配置,理順不同主體的空間權益、空間關系,歷來是一個難題。能否兼顧各方、統(tǒng)籌協(xié)調空間權利之多元、多層主體之間的關系,對人民城市建設有實質性影響。
第三,如何可持續(xù)統(tǒng)籌空間生產的社會性與生態(tài)性。從人與人的關系看,城鎮(zhèn)化水平得到提高,市民生活得以改善的重要基礎和重要內容,是人們共同生產、共同營建、共同擁有了更高質量的建成空間、人化空間;從人與自然的關系看,城鎮(zhèn)化進程良性可持續(xù),人民的美好生活得以實現的重要內容和表現,是人們在享有更高質量人化空間的同時,也享有更為優(yōu)質的自然空間、生態(tài)環(huán)境。在實踐中,能否可持續(xù)統(tǒng)籌人化空間與自然空間、空間權利之社會性與生態(tài)性的關系,對人民城市營建有長期性影響。
城市建設需要完善的空間治理
城市建設離不開高質量的城市治理。高水平的城市治理、空間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人民城市,尤其需要通過完善、規(guī)范、高效的城市治理,自覺營建高質量、高水平,有人文底蘊、生態(tài)可持續(xù)的城市空間。
第一,提升空間歸屬的流動性。城市空間、空間權利是個體與社會、部分與整體、區(qū)域與全局的動態(tài)統(tǒng)一,在不同的時代與問題語境下,人們會側重強調空間權利的個體性或整體性。但如果過度強調空間權利的某一維度,都會導致“權利黏性”過大甚至權利固化,從而阻礙城市發(fā)展并導致社會關系的分化。面對這一挑戰(zhàn),需要通過法律、行政、輿論、道德等手段保持空間權利的彈性與張力,增加各類公共空間的供給,營建空間權利雖有差異但可流動的空間正義總格局。
第二,增強住宅等城市空間的普惠性。城鎮(zhèn)化的過程,其主體與本質是人的城鎮(zhèn)化,同時也是一個空間財富等城市財富不斷增加的過程。但城市財富的總體增值不等于財富的均等、共享、普惠。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必須健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yī)、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注重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綜合運用行政、規(guī)劃、財政、金融、稅收等多種手段,規(guī)范市場邏輯,避免住宅、土地等空間在生產、交換中的過度金融化、投機化,不斷提高城市住宅等空間的均等化、普惠化水平,是建設人民城市的重要內容。
第三,提高空間生產的長效性?,F代城市的體量不斷增大、人口高度聚集、結構日益復雜,能否有效抵御各類自然災害、人為風險,事關城市的發(fā)展與穩(wěn)定。雖然人們日益重視韌性城市、和諧城市、質量城市建設,日益注重城市治理的高質量與長效性,但仍存在追求短期成效的空間生產、追求短期政績的空間治理現象。這種空間生產、空間治理,雖有短期效果,卻為城市發(fā)展留下長期隱患?!督ㄗh》指出,要“建設海綿城市、韌性城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加強特大城市治理中的風險防控”。因此,進一步提高對城市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認識,從體制機制上克服短期化的空間生產與空間治理,對于防范、減少各類城市風險、建設高品質可持續(xù)的人民城市具有重要意義。
?。ㄗ髡叻謩e系上海財經大學人文學院教授、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倫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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