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家長“依法帶娃” 最高法發(fā)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為加強全社會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引導家長“依法帶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護為專題發(fā)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搶奪藏匿 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典型案例明確被搶奪、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而且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
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別是身體暴力,不僅會對其心理產生巨大沖擊,還可能因被遷怒、誤傷等原因受到身體傷害,長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決一切”的錯誤觀念,對其成長有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出于健康成長的考慮,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等有關部門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為爭奪撫養(yǎng)權,蔡某某的父親先是暴力搶奪、藏匿蔡某某,導致年僅四歲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見到母親;后不顧蔡某某哭喊阻止,暴力毆打蔡某某母親,同時造成蔡某某面部受傷,導致蔡某某因極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問題接受心理治療。此案中,盡管父親的暴力毆打對象并不是孩子,搶奪行為亦與典型的身體、精神侵害存在差別。但考慮到孩子作為被搶奪、藏匿對象和暴力行為目擊者,其所遭受的身體、精神侵害與父親的家庭暴力行為直接相關,人民法院對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請求予以支持,體現了司法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為的“零容忍”態(tài)度。
全社會形成合力 共同救護被家暴未成年人
預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發(fā)現是基礎和關鍵。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尚未發(fā)育完全,自我表達能力欠缺,自我保護能力不強,對家庭特別是父母的依賴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難以主動尋求有效救濟途徑。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時間最長的場所,老師是發(fā)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關鍵一環(huán),其是否能夠細心關注、及時報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發(fā)現程度。
在唐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兒園老師在檢查時發(fā)現,幼兒園及時履行強制報告義務,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為。在彭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學校老師收到彭某某的求助后及時報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筆錄,并與婦聯(lián)組織進行溝通,處置及時、反應高效,為防止未成年人繼續(xù)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堅實后盾。
在此,我們特別提示孩子們,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無人可說的,可以第一時間向老師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也呼吁廣大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及工作人員,除了教書育人外,保護孩子身心健康是職責所在,更是托舉孩子幸福人生的善舉。
明確離婚糾紛中 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已滿兩周歲、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權有其各自優(yōu)先考量因素,但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為阻隔家庭暴力行為的代際傳遞,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體、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
如在劉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考慮到九歲兒童存在意思搖擺、意見多次反復的情況,從最有利于其成長角度判令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在韓某某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考慮到韓某某處于由單親撫養(yǎng)的生活環(huán)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基礎上,特別增加了一項措施,即暫時變更直接撫養(yǎng)人,將未成年人與原直接撫養(yǎng)人進行空間隔離。這不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護令發(fā)揮應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警示父母切勿以愛之名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不僅要引導孩子學知識、長本領,更要幫助孩子形成良好品德和行為習慣。但現實中,有的父母片面以學習成績?yōu)槲ㄒ荒繕?,忽視孩子正常的身體、心理成長規(guī)律;有的父母片面理解“愛之深,責之切”,動輒以打罵方式對孩子進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慮孩子的真實意愿,強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還有的父母將工作、生活中積累的壓力和負面情緒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這些身體、精神侵害行為,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比如,在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父親“望女成鳳”的迫切心情,很多家長都深有體會,但其采取的凍餓、斷絕與外界交流等方式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違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長規(guī)律,禁止出門上學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名為“愛”實為“害”,必須在法律上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人民法院在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基礎上,還通過責令施暴人接受矯治、對施暴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等方式給父母“上課”。從根源上減少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全面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少年審判工作經驗提示廣大父母,每個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獨立個體,他們享有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基本民事權利。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時,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特點,以恰當的方式引導、教育子女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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