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員因泄露公司游戲源代碼被判刑
關于代碼,有哪些法律“紅線”不能碰?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家游戲公司程序員因違反保密協(xié)議向他人泄露游戲源代碼,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顧】
2020年,凌某在擔任一公司高級開發(fā)經理期間,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合同約定,將公司一款網絡游戲軟件的源代碼通過QQ郵箱發(fā)送給趙某。趙某將上述非法獲取的游戲軟件源代碼編譯成另一款游戲服務器終端程序,并伙同朋友王某租用國外服務器運行該游戲,架設私服非法經營獲利110余萬元。
2022年1月,公安機關將王某抓獲,并在王某的帶領下前往趙某住處,當天將趙某抓獲;同年2月,公安機關將凌某抓獲歸案。案發(fā)后,王某已賠償被害公司5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凌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趙某、王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審理過程】
庭審中,凌某、趙某、王某對檢察院指控的事實與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凌某的辯護人認為,凌某主觀惡性較小,且是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趙某的辯護人認為,趙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少,分得贓款較少,應認定為從犯。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立功表現(xiàn),并積極退贓,提請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經鑒定,趙某編譯的游戲程序的代碼文件與凌某所在公司合法所有并運營的游戲程序的代碼文件內容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凌某為獲取他人手中的游戲引擎代碼,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將其掌握的所在公司的計算機源代碼程序用于交換,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應予懲處。趙某、王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計算機軟件,并在私自架設的服務器上運行,獲取巨額利潤,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予懲處。
趙某不僅與王某合謀實施犯罪,且其編譯成盜版軟件程序的行為,為運營私服游戲網站提供了基礎和前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重要,不宜認定為從犯。鑒于王某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xiàn),并在家屬配合下積極賠償了被害單位50萬元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故對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酌予采納。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凌某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20萬元;趙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80萬元;王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20萬元。
【以案說法】
網絡游戲屬于計算機軟件作品,源代碼是掌握和編制計算機軟件的核心信息和密令,源代碼被公開則意味著軟件核心技術的泄密和商業(yè)價值的貶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應當遵守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xié)議,履行約定的保密義務,切勿泄露源代碼等重要商業(yè)秘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構成犯罪的,還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本報記者 周倩)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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