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記不以結婚為前提,并不是鼓勵非婚生育
作者:馬青
近日,四川省衛(wèi)健委發(fā)布通知,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將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細看新《辦法》,亮點頗多,比如取消了對登記對象是否結婚的限制條件,將生育登記的重心轉(zhuǎn)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結果上來。這意味著,生育登記不再以“結婚與否”作為前置條件,在法律層面再次明確非婚生子不受限制和歧視。
有一些網(wǎng)友想當然地把這則新聞理解為鼓勵非婚生育,只能說是對倫理道德的敏感度過高,對法律卻所知甚少。事實上,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與婚生子女的權利是平等的,無論《民法典》還是此前《婚姻法》都已將之明確寫進了法律文本。四川省的生育登記程序之所以需要修改,并不是對規(guī)則的突破,而是將已有的法律原則落實到實際的公共服務中。
不僅四川做了修改,廣東、安徽等地在地方生育登記辦法中,也都相繼放寬了要求,取消了將結婚作為限制性條件。平等地獲得公共服務,是每一位公民的權利。懷孕的母親需要到醫(yī)院產(chǎn)檢建檔,需要獲得生育保險,需要為孩子辦理出生證、戶口,這些權利不應有前提條件,無論是什么樣的家庭出身,每一個公民打從出生開始,就應該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護。地方法律法規(guī)、管理辦法應該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應該及時修改,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生育登記是準生證制度的延續(xù),過去,辦理準生證需要結婚證,實行二孩政策以后,各地取消了準生證,取而代之的是生育登記,也自然延續(xù)了準生證的規(guī)定,將結婚視為前置條件?,F(xiàn)在修改它,是與時俱進、與法俱進,再正常不過,沒什么好大驚小怪。
隨著生育政策的進一步放開,在不同地區(qū),對于不同個體,生育登記的影響不一樣了。有些地方,生育登記與醫(yī)院建檔產(chǎn)檢掛鉤,與醫(yī)保報銷相關,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也有些地方,生育登記可以生育前辦理,也可以生育后補辦,且對保險、產(chǎn)假等權益的影響不大,它的主要功能是人口監(jiān)測和提供生育服務。四川衛(wèi)健委還特別回應說,他們是在簡化生育登記辦理流程,而辦理生育登記不等于辦戶口。不等于辦戶口的說法是事實,辦戶口不是生育登記的目的,更不是衛(wèi)健委的職責。而且,非婚生子女就不能辦戶口嗎?當然不是。非婚生子女上戶口、入學都曾是很大的難題,不過,在2015年前后,全國各地已經(jīng)改變政策,非婚生子女由母親撫養(yǎng)的,子女戶口可直接落在母親名下;由父親撫養(yǎng)的,在做親子鑒定后,子女戶口可落在父親名下。非婚子女與婚生子女權利平等,但常識似乎卻總需要被不斷重復。
社會上的家庭結構本身就是多元的,既有夫妻子女結構完整的,也有單親家庭、離異重組家庭,“單人戶”也越來越多。盡管理想中的家庭教育是父母俱全,但非理想狀態(tài)也一直客觀存在,所以,大可不必糾結“未婚生育”或“單身媽媽”,反倒是應該把注意力放在公共服務的提升、公共產(chǎn)品的供給上。我們當然可以說,政策的轉(zhuǎn)變,順應了人口形勢發(fā)展,也是生育友好型社會的必然。只不過,簡化生育登記、不看結婚證、不限生育數(shù)量,是不是真能起到鼓勵生育的目的?甭管是婚內(nèi)還是未婚,恐怕都未必樂觀。生育意愿與很多因素相關,包括婚姻質(zhì)量、經(jīng)濟條件、勞動權益、撫養(yǎng)成本、教育投入等,歸根結底是權利保障。僅僅是對生育登記的稍稍放寬,還遠遠不夠。(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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