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逃脫”意外受傷 賠償責任如何分擔(以案說法)
【案情】近年來,密室逃脫類新興沉浸式實景游戲市場火熱,其憑借益智性、挑戰(zhàn)性、互動性等特點,受到一些青少年喜愛。然而,在游戲過程中,一旦參與者發(fā)生意外,應當由誰擔責呢?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參加密室逃脫意外受傷引發(fā)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13歲的學生趙某與同學前往某密室逃脫店游玩。游玩前,所有參與者在工作人員提供的入場承諾書上進行了簽名。入場承諾書內容包含游戲存在驚悚元素,參與者確認自身不存在心腦血管疾病、精神性疾病,孕婦及未成年人等禁止入場等情形。游玩過程中,工作人員扮演角色與玩家進行互動,學生陳某因受驚嚇推了身前的趙某,致趙某跌倒,面部受傷。趙某將陳某及其監(jiān)護人、該密室逃脫店的經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各方過錯,法院認定密室逃脫場所的經營公司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陳某、趙某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公司賠付趙某醫(yī)藥費損失等合計14萬余元,陳某的監(jiān)護人賠付醫(yī)藥費損失等合計2萬余元。
【說法】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表示,密室逃脫場所的經營公司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入場承諾書為格式文件,設定的入場對象應不包括未成年人,該公司對此未能予以審慎核查,未盡足夠安全警示義務;入場前也未盡到完善的提醒義務,對事發(fā)安全隱患未予排除,公司在場所管理上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陳某在游戲中因受驚推撞趙某,雖非故意為之,但客觀上對趙某造成傷害,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同時,趙某自身對佩戴眼鏡參加游戲的危險性缺乏足夠認識,疏于自身安全管理注意義務,其家長亦未對子女盡到合理的安全教育義務,故對其自身損害發(fā)生具有過錯,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官提醒,密室逃脫場所經營者應自覺規(guī)范經營管理,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是監(jiān)護人的應有職責。監(jiān)護人應認真教導未成年人謹慎進入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游樂場所,適度監(jiān)督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費等,避免類似安全事故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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