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峰受賄案一審獲刑六年六個月
記者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023年12月27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峰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萬峰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垩涸诎傅内E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萬峰在擔(dān)任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黨組書記、總經(jīng)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jīng)理兼深圳市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jīng)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兼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裁,新華保險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項目采購、工程承攬、職務(wù)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夏至2020年春,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關(guān)人員所送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09萬余元,其中1000萬元系未遂。
臨沂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萬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dāng)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萬峰有自首情節(jié),主要受賄犯罪系未遂,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認罪悔罪,可依法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總臺記者 王成林 張明)(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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