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亂象“坑”的是勞動者合法權益
“試用期不繳五險一金,轉正后再繳”“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長試用期”“換到新崗位,需要重新計算試用期”……這些試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過?日前,記者采訪發(fā)現,仍有一些用人單位將試用期當作“廉價期”“隨意期”,克扣勞動者工資,不按規(guī)定繳納社保,多次約定或任意延長試用期,甚至隨意辭退勞動者。(《工人日報》11月6日)
在現實中,試用期往往淪為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成為一些用人單位變相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灰色地帶。關于克扣試用期工資,隨意延長試用期等高發(fā)現象,相關法律都有明確界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但現實中,總有一些用人單位敢于公然違反法律。如前不久就有媒體報道,一男子工作兩年半還在試用期。應該說,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就應該從充分檢視原因入手。
一方面,一些用人單位之所以習慣在試用期搞“幺蛾子”,就是瞄準了求職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尤其是置于當前的就業(yè)背景下,更要警惕一些企業(yè)仗著自己的“買方市場”優(yōu)勢,刻意濫用試用期。對此,首先需要進一步強化勞動普法服務。像一些大學給畢業(yè)生開設的就業(yè)輔導服務,就應該對那些經常容易出現的勞動者權益保護薄弱環(huán)節(jié),做好專門的普法工作。讓更多的求職者知道用人單位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這是有效維權的起點。
另一方面,一些求職者其實未必不知道部分企業(yè)的做法可能構成侵權,但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弱勢地位而不敢理直氣壯地伸張自己的權利,這也間接助長了一些企業(yè)的僥幸心理。但是,要真正讓每一位求職者都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重要的還是要給予它們真正確定的權利兜底預期。要知道,很多人之所以很難邁出依法維權這一步,說到底還是對法律執(zhí)行的信心不足。這方面,我們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在實施階段,還有很大的潛力可以挖掘。
同時,求職者也擔心因為維權而遭遇企業(yè)的打擊報復。這又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指在和用人單位“鬧僵”后,怕在職場上被穿“小鞋”或是遭遇其他隱性的區(qū)別對待;第二個層面,是擔心自己的維權經歷在行業(yè)內被“廣而告之”,從而被更多的企業(yè)“歧視”。應該說,這兩點都是勞動者在維權上非?,F實的顧慮。對此,也需要從多方面來破解。
比如,有過維權經歷的勞動者,他們的權益保護,在法律上有必要得到更多的重視,也即需要通過更明確的法律約束來遏制企業(yè)打擊報復的僥幸心理。同時,對于那些習慣性濫用試用期,侵犯員工權益的企業(yè),相關部門也不妨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即同樣從信息擴散的角度,讓企業(yè)的違法行為被廣為告之,這既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讓求職者作出更理性的求職選擇,也能夠提升企業(yè)惡意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社會成本。
說到底,要最大程度壓縮企業(yè)在侵犯勞動者權益上的“自由空間”,還是得從法律和社會觀念雙重入手來給勞動者積極維權撐腰。尤其是社會觀念的層面上,應該改變那些對于勞動者維權的不正確看法。在我們的社會觀念中,至今還存在著把敢于維權的勞動者當作“刺頭”等不合理的看法,這實際也形成了一種“利于企業(yè)損害勞動者權益,而不利于勞動者伸張權益”的畸形社會環(huán)境。說到底,這還是考驗我們是否真正已習慣從法律角度來看待勞動關系。
朱昌俊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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