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一些年輕人成為電詐犯罪幫兇
警惕一些年輕人成為電詐犯罪幫兇
幫信罪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特征明顯
今年年初,劉昆(化名)發(fā)現自己在某“證券軟件”賬戶內的20多萬元無法提現,他懷疑遇上了電信詐騙。
接到劉昆等多名受害者的報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專案組調查顯示,該“證券軟件”所指向的不是正規(guī)基金管理公司,而是一個位于阿聯酋迪拜的詐騙團伙。今年3月至4月,松江警方抓獲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另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
8月30日,該案在松江區(qū)法院公開審理,松江區(qū)檢察院對這21名從事跨國電信詐騙的被告人提起公訴指出,在迪拜,該團伙成員分工明晰:由專人對購得的實名微信號進行“養(yǎng)號”,業(yè)務員拿到養(yǎng)好的微信號后,由國內引流團隊“上粉”,即將被害人引至業(yè)務員的微信號,業(yè)務員通過話術、聊天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引導被害人至相關直播間觀看講師講課,講師通過虛構有內幕消息、內部席位等,將被害人引流至詐騙窩點自制的多個詐騙平臺進行“投資”充值,后通過修改后臺數據等方式讓被害人無法提現。至案發(fā),他們騙得多名被害人資金500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本案中的被告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觀上存在詐騙的故意,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經過近7個小時的庭審,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這群詐騙團伙由卡商處購得實名微信號,而這些實名用戶在出售與轉賣賬號時,有意無意地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司法治理的調研報告(以下簡稱“調研報告”)。該罪名又稱“幫信罪”,是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為其犯罪提供服務器托管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
調研報告指出,幫信罪案件數量已躍居各類刑事案件第三位;案件類型以“兩卡”(手機卡、銀行卡)案件為主,占幫信罪案件總數近八成;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特征明顯。
此外,幫信罪犯罪手段、方式在不斷智能化,已從出租、出售、非法提供“兩卡”,發(fā)展到提供非銀行支付賬戶、互聯網用戶賬戶、批量注冊軟件、多卡寶等技術設備,以及利用非法通信軟件、虛擬幣等方式。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調查發(fā)現,在一些網絡社區(qū),很容易就能找到所謂“在家就能做”的“兼職”,但或許不小心就會落入“幫信”的陷阱。
8月28日,一個自稱掌握“網賺”項目的網友發(fā)帖稱,大家“租用不需要的QQ小號”,能獲得一天150元的報酬。有網友表示,租給這位網友“小號”非但沒有獲得報酬,自己的賬號反而因“涉詐”被永久封禁。尚不知他們的行為已涉嫌幫助信息網絡詐騙犯罪。
調研報告建議,依法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立足新型信息網絡犯罪案件數量猛增、黑灰產業(yè)蔓延的態(tài)勢,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嚴懲。準確把握幫信罪和信息網絡犯罪的關系,通過治理幫信罪助力打擊犯罪產業(yè)鏈,更加有力、有效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等上游犯罪。
調研報告提出建議,對再犯、組織犯、職業(yè)犯等依法從嚴,對于多次、向多人或者跨境提供幫助的,“卡頭”“卡商”等職業(yè)犯,犯罪集團、團伙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分子等,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群體實施犯罪的,依法從嚴懲處。
“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依法從寬,綜合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調研報告稱,切實做好反向行刑銜接,對于情節(jié)較輕的涉“兩卡”行為人,自愿認罪認罰,出售、出租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量較少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少,或積極配合追查上游犯罪,或配合追贓挽損所起作用較大的,可依照行政法律處罰。
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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