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規(guī)范中小學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 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
中新網3月15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jiān)管總局聯(lián)合印發(fā)《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愿原則參加競賽活動,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
《管理辦法》由總則、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組織要求、日常監(jiān)管等部分組成。其中,總則部分對競賽活動提出了總體管理原則;申報條件明確了競賽活動主辦方應具備的各項條件和申報所需材料;認定流程明確了教育部等部門認定審核競賽活動的各項環(huán)節(jié)和時間節(jié)點;組織要求對競賽活動主辦方在競賽組織過程中的報名參賽、專家選聘、命題閱卷、評審評獎、公開公示等環(huán)節(jié)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并明確競賽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嚴禁收取任何費用;日常監(jiān)管強調了競賽活動的日常管理要求,明確了查處違法違規(guī)競賽活動的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
《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愿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
一是堅持公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二是競賽各項工作不得進行委托、授權;
三是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
四是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
五是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lián)的培訓、游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六是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
八是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guī)收取費用。
《管理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3日印發(fā)《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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